《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对于爸爸妈妈已经死亡或爸爸妈妈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所以,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1、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有负担能力;
2、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爸爸妈妈已经死亡或爸爸妈妈无力抚养;
3、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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