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寄货物时应注意的格式条约等问题
1、基本案情
北京A科技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系美国某知名电子器件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商,负责在中国地区内代销电子元器件。科技企业的库房天天对外发货量约100件次。20日,科技公司通过北京某知名快递公司(下称“快递公司”)向上海某电器公司(下称“电器公司”)送出一批价值30万元的电子元器件。当日,快递公司业务员出示托运单并附带运输协议:发货人为科技公司,收货人电器公司,送货人为快递公司,货物名字为B型电子元器件及半导体二极管共计300件(附明细单),运费3000元人民币。运输协议中记载:在承运期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送货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一般根据运费的8到15倍赔偿;发货人作保价运输的,根据灭失或毁损货物价值的90%赔偿。26日,快递公司称该批货物丢失但只赞同赔偿5000元,双方交涉无果,科技公司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3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快递公司辩称:送货单及运输协议已经明确记载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实行,快递公司已经向科技公司支付了最高限额5000元的赔偿金,理应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2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快递公司向科技公司赔偿全部货款30万元。快递公司不服,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货款定价缺少依据。14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科技公司出具了美国电子器件公司通过邮寄送达的发票、该批货物的规格、本钱价格等资料与上海电器公司出具的相同种类商品价格目录。22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持原判,驳回上诉。
2、律师评论
1、格式条约的法律属性。格式条约是当事人为了重复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他们协商的条约。它拥有下列特点:一方预先提供并未经与他们协商,具备不变性;高效率,节省订约本钱;承诺方的被动同意性;要约广泛持续并拥有合同的细节。未经明确提示,免责格式条约对相他们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快递公司不可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说明义务,故其“免责条约”不生效。
2、格式条约的效力限制。法定无效的格式条约包含:合同法规定、53条规定的情形及免除己方责任、加重他们责任或排除他们主要权利的;未经充分说明的限制己方责任条约。对格式条约发生争议时,根据一般理解讲解;有两种以上讲解的,根据不利于格式条约提供方的讲解来讲解合同;格式条约和非格式条约不同,依非格式条约讲解。本案中,快递企业的赔偿限额及保价赔偿条约无效。
3、限额赔偿不适用于公路运输。本案中,赔偿限额的规定没法律依据。在铁路运输和海运过程中,有关于承运人赔偿限额的规定,但,在公路运输中,应当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法规定)处置。
4、库房发货时对送货收件职员身份的核实。通常情况,收件职员应当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和带有公司印章的送货单据或运输协议。假如收件职员没出示该等材料,那样,建议库房职员通过电话核实。另外,通过细节察看收件职员是必要的:询问送达地址、快递企业的办公地址、送货方法及期限等。
5、签署送货单据及运输协议时的审慎性。仔细阅读送货单据及协议,发现格式条约时充分询问,决定不公平常准时提出质疑,需要删除或者更改有关条约。填写送货方法及送货期限、送达地址及联系方法时必须要仔细。非常重要的一点,注意收件职员的签字和日期:切忌允许收件职员签一个字代替其名字;收件日期不可以允许空白。
6、明确所送货物价值并需要收件职员确认赔偿额。一般地,货物灭失或毁损后,确定货物价值及赔偿方法是依据双方的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据合同法规定确定;仍没办法确定则依据货物送达地的市场价格。可见,收件职员对货物价值的确定应当作为确定货物价值的第一顺位的依据。
7、确定货物价值的辅助证据采集。本案中,美国电器企业的票据、本钱价格说明及规格说明、上海电器企业的价格目录均可以成为确定价格的辅助证据,事实上,收件职员在送货单及货物明细单上的签字就已经足以确定该批货物的价值----这也是二审法院判决保持的主要依据,虽然二审法官也审察了前述辅助证据材料,但用途仅仅在于佐证而非直接证据。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使用格式条约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约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适当的方法提请他们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约,根据他们的需要,对该条约予以说明。格式条约是当事人为了重复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他们协商的条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约具备本法规定和规定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约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他们责任、排除他们主要权利的,该条约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约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一般理解予以讲解。对格式条约有两种以上讲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约提供一方的讲解。格式条约和非格式条约不同的,应当使用非格式条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约无效:(一)导致他们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们财产损失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水平、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址等内容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可以协议补充;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约或者买卖习惯确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根据其约定;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根据本法规定的规定仍不可以确定的,根据出货或者应当出货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办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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