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绿色等原则,构成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为民法调整提供了基本的价值观念和规范框架,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规范的灵魂,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根本准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在民事活动中,所有些主体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平等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紧法律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能力的平等。不论自然人的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等条件,还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性质、规模、经济实力等,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能力。
2、权利保护的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类主体所享有些权利都遭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主体不能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
3、法律地位的平等。在民事活动中,各类主体之间没有等级差别,他们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依据我们的意愿,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愿原则体现了民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紧法律原则。
自愿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意思表示的自由。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有权依据我们的意愿,自由作出意思表示,别人不能干涉或强迫。
2、民事法律行为的自主。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不是参与民事法律行为,与参与的内容、方法等。
3、民事责任的自负。当事人应当对我们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不能将责任推卸给别人。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处置民事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紧法律原则。
公平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义务的均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维持均衡,任何一方不能过度占有别人的权益。
2、利益分配的公平。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利益,不能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
3、损害赔偿的公正。在侵权责任中,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和方法应当公平合理。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民法对商业道德的尊重,是维护市场买卖秩序的要紧法律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诚信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商业道德,诚实诚信,不能有欺诈、不真实陈述等行为。
2、信任保护。当事人应当尊重别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
3、诚实信用的评价。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评价别人的行为,合理预见别人的行为后果。
5、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体现了民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要紧法律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的遵守。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公共秩序的尊重。当事人应当尊重公共秩序,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善良风俗的维护。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善良风俗,不能有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6、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有益于节省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体现了民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看重,是推进可持续进步的要紧法律原则。
绿色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资源节省。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绿色原则,合理借助资源,降低资源浪费。
2、生态环境保护。当事人应当保护生态环境,不能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3、绿色进步的推进。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积极推进绿色进步,革新绿色技术,进步绿色产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根据我们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反法律,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益于节省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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