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俊系大华公司职员,在大华公司承建的某工地从事烟囱粉刷作业。2020年11月30日,戴俊在作业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后被送医院抢救,虽没生命危险,但伤情较为紧急,存在颅内感染、脓毒血症、重型颅脑损伤等状况。期间,公司为戴俊抢救治疗垫付了部分医疗成本。
事故发生后,其遭到的伤害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三级,大多数生活存在自理障碍。看着高额的医疗成本,戴俊多次请求公司帮助办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均被拒绝。2022年6月2日,戴俊向浙江开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大华公司支付戴俊停工留薪薪资及护理费等合计17万余元,上述成本于戴俊返还大华公司垫付的34万余元后5日内支付。戴俊不服,向开化县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大华公司支付医疗费20万元及停工留薪期间薪资、护理费17万余元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成本,上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余万元。大华公司则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戴俊返还公司为其因抢救治疗而垫付的医疗成本34万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超越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医疗费应由哪个来承担?法院觉得,工伤保险的最重要目的在于准时救治、补偿工伤职工。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争议焦点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从其立法目的和有关法理可知,工伤保险规范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非免除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