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一同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
(一)薪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常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
夫妻对一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婚姻家庭编司法讲解》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质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质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结婚以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结婚以前承租、结婚以后用一同财产购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