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3日,万某开车回到小区后将车停在,由物业公司负责营运管理的,立体车库车位上,正当万某打开车门筹备下车时,同在车库筹备停车的李某,因未知道到万某汽车的状况,刷卡启动了车位升降装置,导致万某的车门被卡并紧急受损。后万某报警,李某及物业公司对事情经过无异议,但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万某无奈遂将李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需要其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辩称,物业公司系立体车库的管理者,并提供有偿服务
对立体车库负有安全保障和维护义务,应当保障立体车库的
安全保障功能可以自行启动,万某汽车在自己后方是视线盲区,因此该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物业公司辩称,万某和李某均未按操作步骤停车,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事故发生时物业公司职员曾试图制止李某,但没成功,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别人民事权益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推行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可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很难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中李某进入立体车库停车时,未察看四周,也未确定车位是不是有人停取汽车,直接刷卡停车其贸然操作停车设施,导致汽车受损,应认定其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立体车库管理者并提供有偿服务,负有保障设施安全运行,与检查的义务,在案涉停车设施,不拥有国家强制规定的,运转限制装置的情形下,物业公司亦未对设施进行安全确认和管理,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责任,酌定李某和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率分别为60%和40%。双方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