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扣驾照的有关法律依据
1、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此补充规定是公安部于1991年1月3日发布的,是对1988年7月9日发布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的补充。该补充规定的规定和规定规定了10种可以暂扣驾照正证或者副证的行为:4、机动车辆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驾照副证:
(一)需要给予裁决处罚的;
(二)对当场处罚有异议的;
(三)受罚款处罚当场不可以交纳罚款的;
(四)违章行为需要进一步查清处置的。
5、机动车辆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暂扣驾照正证和副证:
(一)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
(二)醉驾机动车辆的;
(三)无驾照副证又无暂扣凭证的;
(四)超越暂扣凭证有效期限开车的;
(五)在暂扣凭证有效期内第三违章的;
(六)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的驾照开车的。
依据这个补充规定,只须你由于违章发生了交通事故就能扣证,只须对你进行处罚,而这个处罚不是当场实行的就能扣证。
2、交通违章处置程序规定
这个规定是公安部1日开始实行了公安部46号令,取代1988年的处罚程序规定。46号令规定了9种可以暂扣驾照的行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汽车驾照副证或者机动车辆行驶证:(一)当场不可以缴纳罚款的;
(二)非本辖区机动车辆驾驶员需要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或者需要根据一般程序同意处罚的。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滞留汽车驾照正证:(一)无汽车驾照副证又无《凭证》的;
(二)超越《凭证》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辆的;(三)在《凭证》有效期内第三违章的。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汽车驾照正证和副证:(一)需要处以吊扣汽车驾照的;
(二)交通违章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
(三)导致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与其它违法犯罪嫌疑的;
(四)驾驶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失窃抢的机动车辆特点相同的机动车辆的。
具备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时滞留机动车辆行驶证。46号令在本质上和他的前身差别不大,基本上只须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违章又不是根据浅易程序处罚的,都可以扣证。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
69号令是1日开始实行的,是现在有效的程序。69号令规定了6种可以暂扣驾照的行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汽车驾照:(一)饮酒、醉酒驾机动车辆的;
(二)驾驶员将机动车辆交由未获得汽车驾照或者汽车驾照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辆行驶超越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69号令和46号令相比,做了重大修改,可以扣证的行为大大降低,不再是只须不是当场处罚就能扣证,也不再是发生交通事故就能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