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元月,程某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双方按村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程某收受了李某彩礼30000元,并于次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以后两人在一块生活了一星期,便一同前往温州打工,途中程某不辞而别,从此与李某失去联系(后查明程某一人外出经商,并亏损40000余元)。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与程某离婚,并需要程某返还彩礼30000元。另查李某家里经济条件较好。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程某是不是应返还彩礼出现了几种不认可见。
????建议1、程某应当酌情返还结婚以前收受的彩礼。由于程某与李某结婚时间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规定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导致他们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建议2、程某结婚以前收受的彩礼不予返还。结婚以前给付的彩礼需要具备法定情形才需要返还,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规定的规定程某结婚以前收的彩礼不予返还。但程某结婚以前收受的彩礼应作为一同财产予以分割,由程某给付李某15000元。
[评析]
????本案中程某与李某已登记结婚,并在一块一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虽说只有一星期,另外李家里条件较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的;
???(三)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规定的规定已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规定的规定相抵触,故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的规定为准。因此程某结婚以前收受的彩礼不具备法定的返还情形,依法不需返还。但程某结婚以前收受的彩礼仍应作为一同财产来处置。程某与李某结结婚以后彩礼便转化为了夫妻一同财产。至于程某后经商亏损属个人行为,李某并不知情,其亏损只能由程某个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也与李某无关,不可以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故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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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鄱阳县法院胡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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