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正式颁布,自2003年十月1日起推行。
1、修订条例是什么原因
原有些《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实行的。该条例对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但,伴随社会经济的进步,特别是2001年民法典的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不可以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第一,修订条例是政府转变职能、服务群众的需要。新条例去掉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管理”二字,取消了中国大陆居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需要由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规定,需要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予以办理。这类改革都充分体现了政府转变职能,弱化对结婚、离婚这种民事行为的行政管理色彩,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是政府部门努力践行“三个代表”要紧思想、看重社会事务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的具体现。
第二,修订条例是保障民法典贯彻推行的需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内容,这就需要作为配套的行政法规需要补充上述内容并从程序上加以规范,使民法典贯彻推行更具备可操作性。
第三,修订条例也是婚姻登记工作与时俱进、改革革新的需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推行已有九年,其中的有的规定已经不可以适应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大家思想观念的变化。因此,新修订的条例取消了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并将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在条例中加以明确。譬如对结婚、离婚仍需由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规范进行了改革,对实行婚前检查采取务实的态度,未作强制性规定,对有条件的县实行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做法予以一定等。
2、修订的主要内容
取消婚姻登记由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改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及与他们没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
旧条例规定,结婚应提交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离婚应提交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伴随国内劳动用工规范的改革和人口流动的加大,由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方法已经不可以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甚至在一定量上限制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国内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规范的确立与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已对婚姻情况由当事人本人负责形成了规范上的保障,而婚姻登记工作的互联网化建设也将为改革提供技术上的支撑。因此,《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结婚、离婚需由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改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及与他们没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离婚不需要再提交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