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十月1日起,国内公民同外国人,中国大陆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区域居民和华侨在国内中国大陆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统一归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关于涉“外”婚姻的登记规定过于分散,给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操作和当事人办理登记导致了肯定困难程度。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明确涉“外”婚姻的登记机关,就是为了更好地达成对涉“外”婚姻登记的服务,解决分散管理、登记导致的手续烦琐等难点。
同时,《婚姻登记条例》还对涉“外”婚姻的非中国大陆居民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于港、澳、台居民需要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单身”证明和“非近亲”证明;对于华侨需要出具备效护照与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过国内驻该国使馆认证的“单身”证明和“非近亲”证明,国内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单身”证明和“非近亲”证明也同样有效;而对于外国人,则需要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游证件,所在国公证机关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国内驻该国使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单身”证明,所在国驻华使馆单独出具的“单身”证明也同样有效。
民政部负责人强调,《婚姻登记条例》正式推行后,此前民政部和有关部门拟定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一系列有关涉“外”婚姻登记管理的规定,将自然废止。